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289號
原   告  邱裕翔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鉅鍑工程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500元,應繳裁判
  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1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