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280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28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明穎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鄧小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4,2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
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