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687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被   告  陳駿霖
       陳敏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對本院於民
國105年5月31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
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甚明。
二、經查:被告陳敏慧於民國104年9月30日以贈與為原因取得新
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之權利範圍應為8分之1
,業經原告訴訟代理人於105年5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更正在
案,有當日言詞辯論筆錄可佐,是本院105年5月31日民事判
決並無誤寫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原告聲請更正,不應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品媛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