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朴簡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朴簡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朴簡字第2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柏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44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柏融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貳拾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查扣毒品欄所示毒品,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三查扣毒品欄所示毒品,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第5行「103年6月23日」應予更正為「103年6月22日」、第8行「購得附表所示之毒品」後應予補充「而同時持有之」,第10行「均未及施用而持有之」等字應予刪除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粉紅色圓形錠劑12顆,經送請鑑定,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MDA成分,驗餘淨重3.551公克,另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綠色圓形錠劑6顆、灰白色錠劑9顆,經送請鑑定,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驗餘淨重各為1.562公克、2.355公克等情,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3年8月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2954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佐(見交查卷第3頁);另扣案如附表編號三所示白色粉末15包,經送請鑑定,均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驗前純質淨重合計為35.048公克等情,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3年8月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2932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佐(見交查卷第6頁)。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被告以1購毒行為而同時持有上開毒品,係一行為觸犯上揭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論處。爰審酌被告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有其警詢筆錄可稽,前有幫助重利之前案紀錄素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所持有毒品之數量,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圓形錠劑,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沒收銷燬之。至扣案如附表編號三所示白色粉末15包,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第三級毒品,而無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適用,然因純質淨重已逾20公克以上,被告持有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沒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84號、99年度台上字第338號等判決意旨參照),至包裝上開第三級毒品之外包裝袋(含鋁箔包裝袋),共計15個,因有上開第三級毒品粉末沾黏難以完全析離,爰依前揭規定與扣案之第三級毒品一併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5項,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18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朴子簡易庭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5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毒品種類│購買毒品價格(新臺幣)│所購買毒品數量│查扣之毒品數量│├──┼────────┼───────────┼───────┼───────────┤│一│含第二級毒品搖頭│6000元(每顆500元)│12顆│12顆(驗餘淨重3.551公克│││丸(MDA)成分之粉│││)│││紅色圓形錠劑││││├──┼────────┼───────────┼───────┼───────────┤│二│含第二級毒品搖頭│7500元(每顆500元)│15顆(綠色6顆、│15顆(綠色6顆、灰白色9│││丸(MDMA)、甲基安││灰白色9顆)│顆,驗餘淨重合計3.917│││非他命成分之綠色│││公克)│││、灰白色圓形錠劑││││├──┼────────┼───────────┼───────┼───────────┤│三│內含第三級毒品愷│24000元(每包1500元)│16包│15包(驗前純質淨重合計│││他命成分之白色粉││(被告購買後施│為35.048公克)│││末結晶││用1包,餘15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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