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沙簡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周順慶
被 告 王逸群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案件(106年度沙簡字第647號),經原
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正中
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