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0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軒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德昌 間請求確認本票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陸佰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
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442
條第1項、第2項訂有明文。又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
繳納上訴費用,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規定,為簡易訴訟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上訴雖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1,5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0元,應徵收
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扣除原告前繳之1,500元,尚欠6,
600元。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6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穎慧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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