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278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黃朝掌
被 告 蔡政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八日下午二時
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3日宣告辯論終結,並定於
106年12月7日宣示判決。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
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嬿如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