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397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耑安 選任辯護人 廖偉成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年度重訴字第65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核與共犯 蕭毓仁 及證人 廖仁男 等人之證述相符,且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高度逃亡之可能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104年7月24日起羈押之。
三、被告雖以前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被告另犯詐欺案件,由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7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並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3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並自104年9月8日起,由本院准予借執行該案,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新字第11828號執行指揮書1紙在卷可查,是被告已非羈押中,而為執行受刑人,則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 黃齡玉
法官楊欣怡法官林德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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