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82號上訴人 蔡永珍 即被告府北戶政事務所北區辦公處)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郁欽 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18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38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書記官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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