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亡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8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騰股)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傅史佩君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傅史佩君(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號4樓,即新北市中和戶政事務所)於民國98年6月15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傅史佩君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傅史佩君為80歲以上之人,因行方不明,自民國91年6月15日起經列為失蹤人口後,迄今已逾19年仍未尋獲,前經本院以109年度亡字第8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揭示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傅史佩君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失蹤人傅史佩君於民國00年0月00日生,於91年6月15日列為失蹤人口後,迄今仍音信杳然,生死不明,業經本院於109年12月1日准予對傅史佩君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等情,有本院109年度亡字第83號裁定及本院公示催告公告等件在卷可稽。現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傅史佩君陳報其生存,或知傅史佩君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此有本院電話紀錄、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7月21日新北檢錫騰109民參29字第1100062931號函在卷可佐。而聲請人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前揭規定,於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提出本件聲請,本院自得因聲請人之聲請,為死亡宣告。
四、查失蹤人傅史佩君失蹤時為未滿80歲之人,自91年6月15日失蹤,計至98年6月15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苑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書記官許怡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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