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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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82號上訴人 蔡永珍 被上訴人 林郁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18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38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18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38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9年3月27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4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答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則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書記官李慈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