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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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3號
109年度重訴字第34號上訴人 吳智翔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樓O佑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70,159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1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書記官周玉茹附表:
┌────────┬───────────────┐│被上訴人│訴訟價的金額│├────────┼───────────────┤│被上訴人樓O佑│250,000元│││(1,045,717元-795,717元)││││├────────┼───────────────┤│被上訴人樓O誠│500,000元│││(1,153,237-653,237)││││├────────┼───────────────┤│被上訴人蔡O宗│1,320,271元│├────────┼───────────────┤│被上訴人蔡OO鳳│1,399,888元│├────────┼───────────────┤│合計│3,470,15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