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7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72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田
大中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池玉蘭 代理人 廖冠錡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261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08年8月30日刊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業據提出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影本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公示催告卷宗審核屬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本件聲請即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第8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書記官謝璧卉┌─────────────────────────────┐│附表:109年度除字第7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48514-8│1│100│├──┼────────────┼───────┼──┼──┤│0002│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63115-3│1│400│├──┼────────────┼───────┼──┼──┤│0003│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81237-0│1│60│├──┼────────────┼───────┼──┼──┤│0004│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134│├──┼────────────┼───────┼──┼──┤│0005│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138│├──┼────────────┼───────┼──┼──┤│0006│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83│├──┼────────────┼───────┼──┼──┤│0007│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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