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2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簡字第219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俊宇
傅煜炘徐建賓王翔元陳信燁陳文鈞 張智堯 林俊廷 林敬倫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21列)內關於「新臺幣貳仟臺萬參仟貳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21列)內關於「新臺幣貳仟臺萬參仟貳佰元」之記載,應係「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元」之誤繕,此參諸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四㈡2⑶之記載即明,應予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