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建上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建上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上字第130號上訴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複代理人 李惠貞 律師訴訟代理人 江如蓉 律師
吳詩敏 律師受告知人己○○即復寶土木包工業上訴人廣縉營造有限公司(原名岡德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 律師視同上訴人峰億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視同上訴人正明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肯達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 律師複代理人 官朝永 律師
參加人丁○○訴訟代理人謝佳伯律師複代理人 程巧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6月1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李瓊蔭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書記官賴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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