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2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2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264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7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以所執有者係有效本票為限。本件聲請人所執有之系爭本票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為無效票據,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書記官沈淑惠┌───────────────────────────┐│附表:97年度票字第2645號│├──┬────────┬───────┬───────┤│編號│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票據號碼│├──┼────────┼───────┼───────┤│001│126,870元│96年12月10日│0000000│├──┼────────┼───────┼───────┤│002│400,000元│96年12月10日│0000000│├──┼────────┼───────┼───────┤│003│400,000元│96年10月10日│0000000│├──┼────────┼───────┼───────┤│004│400,000元│96年10月10日│0000000│├──┼────────┼───────┼───────┤│005│400,000元│96年10月10日│0000000│├──┼────────┼───────┼───────┤│006│400,000元│96年10月10日│0000000│├──┼────────┼───────┼───────┤│007│400,000元│96年10月10日│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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