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勞小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小字第101號原告 劉星照 被告 雅典娜 美學診所法定代理人 李荔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關於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本院上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情形,自應予以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書記官吳淑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