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智易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智易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智易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俊穎
薛勤倫廖福達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趙友貿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7051號、第7240號、第9727號、第10900號),暨移送併辦(107年度偵字第256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李俊穎於民國102年12月23日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街○○○巷○○號4樓居所內,在臉書申請成立「傑瑞之家@數位科技生活」網站。李俊穎明知「樂客導航王」之手機版及車機版程式及圖資為告訴人勤崴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勤崴公司)分別於99年4月2日、100年7月19日開發完成而享有著作權之衛星導航軟體,非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即不得在我國境內擅自公開散布而侵害上開著作權人之著作權。詎被告竟基於散布侵害著作權重製物之犯意,先後於apk.tw網站下載「NaviKing3DVer.
2.5.1.571」檔案(即Android手機板)、www.navito
tal.cn.com網站下載「NaviKing-1.9.51.1127」檔案、「導航王k3」(即車機板)等透過修改程式碼繞過正版檢驗機制之盜版樂客導航王軟體後,上傳至其「傑瑞之家@數位科技生活」網站後供不特定多數人下載使用,而散布侵害勤崴公司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
(二)被告薛勤倫為址設臺南市○○區○○路○○號「金鉑先生車用品」負責人,並在YOUTUBE影音平台申請帳號「金鉑先生車用品電動尾門」。被告薛勤倫明知「樂客導航王」之手機版及車機版程式及圖資為告訴人勤崴公司分別於99年
4月2日、100年7月19日開發完成而享有著作權之衛星導航軟體,非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即不得在我國境內擅自公開散布而侵害上開著作權人之著作權。詎被告薛勤倫竟基於散布侵害著作權重製物之犯意,於106年5月起,向被告 徐偉恩 (另犯違反著作權案件,由本院另行審結)所經營位於新北市○○區○○路○○○巷○號之「無線科技企業社」,以每台新臺幣(下同)1萬1千元至1萬3千元之對價,購入車用影音導航安卓機後(下稱車機),利用被告徐偉恩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自google下載之「
NaviKing-Android-HD-2.93.0.120.apk」破解樂導客航王軟體後,安裝到所購買之車機(即車機內搭載之樂客導航王A5i3DXPro」軟體),對外販售。被告薛勤倫並將前開被告徐偉恩所提供之盜版軟體,拍攝以標題為「如何玩安卓機」之影片,上傳至所申請帳號「金鉑先生車用品電動尾門」之YOUTUBE影音平台,供不特定人觀看,而散布侵害告訴人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
(三)被告廖福達在痞客邦申請「小達電腦工作室部落格」,被告廖福達明知「樂客導航王」之手機版及車機版程式及圖資為告訴人勤崴公司分別於99年4月2日、100年7月19日開發完成而享有著作權之衛星導航軟體,非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即不得在我國境內擅自公開散布而侵害上開著作權人之著作權。詎被告廖福達竟基於散布侵害著作權重製物之犯意,於106年11初起,在其位於雲林縣○○鄉○○村○○00號住處內,先後於apk.tw網站下載「NaviKing3D-Official-2.5.1.564.apk」、www.navitotal.cn.com網站下載「NaviKing3D-2.65.1.579.apk」、「NaviKing3D-2.5.1.577.apk」等透過修改程式碼繞過正版檢驗機制之盜版樂客導航王軟體後,以「樂克導航王全3DVe
r.2.5.1.564」文章為名,上傳前開連結至其部落格供不特定多數人下載使用,而散布侵害告訴人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李俊穎、薛勤倫及廖福達係分別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李俊穎、薛勤倫及廖福達係分別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嫌,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茲告訴人與被告李俊穎、薛勤倫及廖福達分別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審智易卷第102至106頁)。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宛軒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