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聲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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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家聲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聲字第160號聲請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張鐵柱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79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林泰興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業已死亡,其繼承人等業已向本院拋棄繼承在案(104年度司繼字第79號),為瞭解被繼承人與聲請拋棄繼承人間之親屬關係,為此爰依法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憑證、被繼承人除戶謄本、本院104年7月28日苗院平家字第22334號函文影本等件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書記官陳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