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6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624號債權人 張哲豪 (即 張銘坤 之繼承人)
沈舟娜 (即張銘坤之繼承人) 張雅雯 (即張銘坤之繼承人) 張雅婷 (即張銘坤之繼承人)債務人 羅平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新臺幣柒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王宏銘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