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司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司補字第4號
聲 請 人  許展華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寶珠 等間不當得利及回復原狀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調解聲明第1
  項請求,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41,070元,第
  2項請求相對人4人塗銷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
  號土地之移轉登記,回復為聲請人所有,依聲請人調解聲請
  狀所附該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相對人4人就該地號登記之權
  利範圍各為4分之1,是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8,909,300元
  (計算式:2,173㎡×4,100元/㎡=8,909,300元),茲
  以聲請人前揭請求,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調解標的價額
  為19,450,370元(計算式:10,541,070元+8,909,300元=
  19,450,3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聲請
  費5,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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