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51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即被告)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9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
8月8日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刑事第2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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