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促字第728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促字第728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4年度促字第72864號債權人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馬康玲 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叁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肆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計算之利息,及每月加收肆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
書記官康進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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