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9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9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92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4年度執聲沒字第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受刑人即被告乙○○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而提出現金具保在案,茲因該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第1項,應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爰依同法第12
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所通知並派警拘提,均未到案執行,再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此有傳票、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10月18日雄檢 博峻 94執字第7893號字第65793號函、追保函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稽,而受刑人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1份在卷足參,足見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書記官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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