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7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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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七二六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常業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遭羈押致無法照顧家人即年邁母親之生活,是為能處理上開事宜,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茲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所犯常業竊盜犯行,經本院審理之結果,認被告罪證明確,業已判處被告有期徒刑四年八月及刑前強制工作三年,是本院認為前所為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繼續羈押,顯有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者,是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許惠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