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六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甲○○庚○○戊○○右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志忠
柯劭臻 被告丁○○右一人選任辯護人林志忠
陳漢洲 被告己○○右一人選任辯護人林志忠
陳漢洲 蘇遠成 律師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三六、七
三六二、九二四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星期三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四法庭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前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辯論終結,茲據告訴代理人乙○○於九十一年八月七日具狀略稱:本案諸多疑點仍待釐清,倘無法當庭說明,實難確切用字句表達清楚,請求再予定期開庭審理等語,爰准其聲請,再開辯論。
二、告訴人、被害人等如欲另行推薦參與審判專家,應於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前,具狀向本院呈報專家之姓名、地址、聯絡電話,以便本院得通知其開庭、閱卷等事宜,並應檢附專家之建築師證書或土木技師證書影本,以昭公信。不具上開技師資格者,請勿呈報。
三、被告應於如主文所示之期日到庭,不另通知。如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得命拘提。另被告辯稱:依地震分級標準,五級地震磚牆即會倒坍云云,應提出相關資料。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等庭
法官林念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