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8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8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七七號
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戊○○被告丙○○
丁○○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陸拾叁萬零肆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丙○○邀同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八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三百八十萬元,約定借款期限二十年,自八十九年四月八日起至一0九年四月八日,分二四0期平均每月攤還本息,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一五計付,嗣依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調整而機動調整。遲延履行時,被告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二、詎被告除繳至九十一年三月八日之本息外,其餘部分迄未清償,尚欠本金三百六十三萬零四百四十六元及至九十一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未償,迭經催討無效,依約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被告二人應負連帶給付責任,並應給付如訴之聲明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爰起訴請求賜判如訴之聲明。
三、證據: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放款貸放傳票、查詢單各一紙(均影本)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伊確實有欠如主文所示之金額,惟目前無力清償,請求駁回原告之訴。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丙○○邀同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八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三百八十萬元,約定借款期限二十年,自八十九年四月八日起至一0九年四月八日,分二四0期平均每月攤還本息,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一五計付,嗣依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調整而機動調整。遲延履行時,被告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被告除繳至九十一年三月八日之本息外,其餘部分迄未清償,尚欠本金三百六十三萬零四百四十六元及至九十一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未償,迭經催討無效,依約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被告二人應負連帶給付責任,並應給付如訴之聲明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爰起訴請求賜判如訴之聲明。被告則以:伊確實有欠如主文所示之金額,惟目前無力清償,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云云置辯。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授信約定書、放款貸放傳票、查詢單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應堪信為真實。被告辯稱伊目前無力清償,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云云,自無足採。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三百六十三萬零四百四十六元及自九十一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孫玉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陳金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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