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六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十月九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程克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瑜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