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刑事判決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少易第二號,偵查案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五七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判決,有期徒刑三月,緩刑四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確定在案。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更犯違反職役職責罪,經國防部北部軍事法院於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以九十二年度信判字第二九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並已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確定,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吳定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漪蕙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