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63號上訴人 黃明煌
黃明仁 黃明德 黃明堂 黃明山 陳峻忠 陳峻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5,566,2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81,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書記官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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