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337號上訴人即被告 趙家瑞 被上訴人即原告中興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壽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2年4月25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惟其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書記官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