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勞執字第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勞執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執字第6號聲請人 廖秋婷
楊勝智 蔡育明 黃俊清 蘇志峰 楊佳豪 孫政德 賴志謙 游誠星 林國華 林宗賢 吳佳雯 王菁薇 張容華 廖秋漢 徐駿煌 洪麗琴 賴怡如 蔡淑惠 李和家 楊淑卿 林宇蓁 蘇鈺婷 黃繼光 李旻鴻 林月鐘 吳凰珮 謝淑華 張英姿 盧素秋 許芳源 林嘉南 吳俊潔 吳笙銨 林宏銘 張翡珊 蔡秀珍 王泳茗 陳錫銘 廖偉誠 廖榮華 陳祥安 楊秀花 張素英 許文昌 吳振棋 許文濱 趙惠英 陳清圳 黃信雄 蘇柏舟 張淑雅 黃武振 廖靜如 蔡孟儒 連朝民 盧水坤 賴驪瑾 蘇志偉 蔣巧鈴 李美雲 賴妙玲 姚淑如 陳碧真 廖雅玲 謝婉柔 鄭淑霙 林晉廷 羅忠發 粘淑菁 蔣榮賢 張嘉玲 張純鳳 張永畯 張平霓 李榮傑 李秀嬌 陳宏吉 張雯雅 黃映瑀 余卉卉 賴志洲 邱文瑞 張惠玲 許美奐 王惠貞 涂文達 熊國宏 林婉琪 傅秀琴 詹濠名 吳秋燕 洪育成 許永和 曾銘裕 廖志隆 林淑芬 劉正漢 楊秀亭 吳孟蓁 許雅琴 陳來春 林美玉 周俊良 洪 王梨珠 陳金鶯 曾春燕 張春美 陳世河 林靜怡 陳志倫 黃紫綾 林建華 俞育玲 許麗珠 邱永結 兼上117人共同代理人 呂明致 相對人強訊郵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志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02年2月7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如附件)調解結果所載:「資方同意於102年2月25日前依本件會議紀錄後附總表及薪資發放確認表給付勞方等人積欠之工資及資遣費」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於民國102年2月7日調解成立,調解結果詳如附件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示,惟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履行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前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於102年2月7日調解成立,有聲請人所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