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字第11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字第1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交字第115號原告 陳思潔 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江俊良 訴訟代理人 林德慧 訴訟代理人 許志村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6月4日10時3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書記官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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