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7號聲請人 林畯樺 相對人 林劭 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 林卲 翃」之記載,應更正為「 林劭翃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書記官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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