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勞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上訴人聲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盛沺 被上訴人 郭盈志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
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5萬8,07
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6,5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書記官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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