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聲字第74號
抗 告 人 孫宗科
上列抗告人與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
處榮民計程車業服務中心台北市分中心等間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
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院所為裁定,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應繳抗告費新臺幣
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定有明文,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次按簡易程序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
年四月二十九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抗告
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九日送達抗告人,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應認為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九十五
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
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書記官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