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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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上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字第484號上訴人己○○乙○○○上訴人甲○○
丙○○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志文 律師
姚昭秀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戊○○間拆屋還地事件,因上訴人不服本院九十五年度重上字第四八四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上訴人己○○等之訴訟標的金額暨第三審應徵裁判費各為:㈠己○○:六百三十二萬四千六百九十二元(訴訟標的金額);九萬五千五百零一元(裁判費)。㈡乙○○○、甲○○、丙○○:四百一十六萬八千五百四十七元(訴訟標的金額);六萬三千四百二十五元(裁判費應連帶繳納)。㈢丁○○:七百零四萬三千四百零七(訴訟標的金額);十萬六千一百九十三元(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黃騰耀法官藍文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書記官顧倪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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