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司調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司調字第46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趙克禎趙克賜 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
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
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六、
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前項裁
定,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
6款、第2項規定甚明。又認調解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40
6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時,得以裁定駁回之,司法事務官
辦理調解事件規範要點第3點第1項亦有規定甚明。再按,
司法事務官應先了解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聲請人之訴求,
如認為依法律關係之性質,該案件無法調解、無調解必要或
無調解之可能時,得以裁定駁回之,以免造成當事人困擾,
司法院民國103年10月13日院台廳民一字第1030028321號函
示意旨參照。
二、次按調解成立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380條第1
項規定,與確定判決固有同一之效力,惟判決為法院對於訴
訟事件所為之公法的意思表示,調解或和解,為當事人就訴
訟上之爭執互相讓步而成立之合意,其本質並非相同,故形
成判決所生之形成力,無由當事人以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
(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1502號判例要旨參照)。復按民法
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
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
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
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最高法院
95年度台上字第1637號民事裁判參照)。準此,繼承人不得
僅就全部遺產中之某個別遺產請求分割。另調解成立,即屬
民法上和解,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
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
第724號民事裁判參照)。是以,調解在實質上仍屬雙方當
事人以終止爭執為目的而互相讓步所為之合意,與民法第73
6條所規定和解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
爭執發生之契約相符,故其在實體法上,應認為具有私法上
和解契約之效力,是調解之雙方當事人因相互讓步,致其所
拋棄之權利消滅,雙方當事人就其所拋棄之權利,自應具有
處分權始得為之。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趙克禎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
。經查得相對人趙克禎、趙克賜與其他相對人繼承如聲請狀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迄今仍未分割,致
聲請人難以強制執行,聲請人自得聲請代位相對人等請求分
割,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四、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為代位相對人等就系
爭不動產請求分割,惟關於聲請人本件聲請,仍須合於上揭
規定而適合成立調解者,始得為之。查聲請人既主張代位行
使相對人趙克禎之權利,即不得再以其本人為相對人而聲請
調解(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4342號判例參照),故聲請人
此部分聲請顯有不合法之處,從而,聲請人對相對人趙克禎
聲請調解,依其情事,顯應認不能調解。又調解乃使雙方當
事人拋棄之權利消滅,為一處分行為,聲請人對相對人趙克
禎固有債權存在,於符合民法第242條之規定時,雖得代位
行使其權利,惟聲請人僅得代位行使以保全其債權,並無權
處分相對人趙克禎其對系爭標的之權利。因此,聲請人即無
從於調解程序中與另一相對人趙克賜就系爭標的成立互相讓
步之合意,進而拋棄相對人趙克禎之權利,故聲請人此部分
之聲請,亦顯不能調解。再者,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標的之法
律關係及爭議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得以調
解方式互相讓步以解決紛爭,依法係由法院以裁判方式始得
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應由法院審判後就
該法律行為得否撤銷以裁判確認之。且上開形成訴訟係屬訴
訟權,而訴訟權不得為拋棄,聲請人自無從就該法律關係拋
棄權利,並與相對人趙克禎、趙克賜互相讓步而合意成立調
解。又上開法律關係存在於相對人趙克禎、趙克賜間,聲請
人並非該法律關係之權利義務歸屬主體,亦無從就他人間之
法律關係拋棄權利並與相對人趙克禎、趙克賜互相讓步而合
意成立調解。綜上所述,本件調解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核
屬形成之訴,揆諸上開說明,其性質上顯無從調解,宜由法
院以公權力加以確定,以資慎重。又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乃
金融機構因對相對人趙克賜之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應有違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規定,故依首揭規定,逕
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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