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722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鄭美蘭 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建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7,4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林伊倫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書記官余富琦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一、臺北市○○區○○段○○段000號土地民國101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288,000元
二、每平方公尺288,000元×13.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0=397,440(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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