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67號聲請人 李士崇 住臺南市○○區○○路○○○號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崑山科技大學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崑山科技大學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崑山科技大學之董事長。茲為教育發展需要,財團法人崑山科技大學之捐助章程,經董事會第15屆第3次會議決議修訂如條文對照表所示。
為此,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舊捐助(暨組織)章程、變更章程條文對照表、董事會第15屆第3次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各1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又財團法人崑山科技大學變更後之捐助章程,業經教育部以102年7月25日臺教技㈡字第0000000000號函同意核定,亦有該函文、教育部102年9月4日臺教技㈡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件在卷可據。核聲請人之聲請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崑山科技大學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