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催字第10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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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催字第1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催字第104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1、聲請人於97年11月21日陳報狀稱聲請人於民
2、提出聲請人將系爭支票郵寄予洸富興工程股
3、 陳明 聲請人與洸富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有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楊祖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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