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3年度屏簡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簡字第2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華珍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 王訓明 因103年度屏簡字第229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