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3年度屏簡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簡字第2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華珍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 王訓明 因103年度屏簡字第229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