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29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292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劉傑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鄭郭瑞真 等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6,529元,應繳裁
   判費5,0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4,5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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