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714號聲請人 唐榑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閱卷,然並未陳報其與本院95年度家聲字第
304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說明及證明文件,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淑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書記官張詠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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