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暫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暫字第19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江綺雯 代理人 張雙華 律師相對人 鄭倚欣
許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暫時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漏未印製第2頁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附件裁定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淑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書記官張詠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