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5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 律師
之1複代理人 劉永培 律師複代理人 林士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94,2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書記官梁麗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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