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3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3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3298號聲請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 簡惠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資富興業有限公司、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提出本票原本。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簡易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書記官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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