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09號上訴人 呂均垚 送達代收人 陳慧茹 被上訴人 陳啟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民國101年度訴字第20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1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