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二號
公訴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即被告右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一六0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六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二七一六號),提起上訴,業經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吳冠霆法官蔡世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椿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