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3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3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三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乙○○共同選任辯護人劉錦隆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李平義 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吳定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美華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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